合肥市工程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6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条 学生实习有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两部门负责。教务处负责制定实习计划,安排实习学生、跟岗老师,做好实习考核,完成实习任务。招生就业处负责联系、收集、筛选、开拓一批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并会同教务部门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进行实地考察。学生顶岗实习安排本着集中和就近原则组织。
第四条 实地考察应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五条 教务部门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实习期间的学生指导实行“双指导”制,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指导老师要做好学生管理工作,沟通与实习单位的联系,解决学生实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保障实习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与教务处共同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并拟定实习协议。
第七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未经学校同意、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私自安排学生实习的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造成后果的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一般按照相对集中和就近原则选组织学生顶岗实习一般按照相对集中和就近原则选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跟岗实习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凡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学生,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一周将实习协议提交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 实习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实习要求,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指导老师要加强学生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部门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都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教务部门应将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六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教务处应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